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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在与一位员工入职建立劳动合同时口头商定他答应可以不交社保,可以拿多一些工资,自己有钱以后再交,他也答应了的,所以在签定2012与2013年的劳动合同时是这样写的:“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商定是否缴纳小城镇养老保险或综合保险;是否缴纳公积金。”2014年公司考虑直接为他交社保,所以2014年的劳动合同也签了,该条款是这样写的:“因以往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的社会最基本保险费已包含在乙方的基本月薪中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缴;从本合同期开始甲方为乙方直接代扣代缴参加社会最基本保险,甲方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最基本保险费到社保专用帐户。”最近,该员工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交其入职以来所有的社保。这样做他以前所做的承诺都不认帐,请问我能不能不为他补交2012年2013年的社保,如果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能不能胜诉?

其他 2014-03-01 2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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