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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阜阳海关工作10年干临时工。未签订用工合同书,也未交基本养老金等.我本人自己向社会保障机构交基本养老金(含单位,个人两部分)共计14502元。 我起诉要海关补交支付本人基本养老金单位部分10年工作的养老金.。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2007年6月18日(州民一初)字第1015 号民事裁定书 下达民事诉讼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7月2日,本人上诉至阜阳中级法院。8月20日,收到中院8月8日作出的终审裁决。裁定不归法院受理。 2007年8月20日我向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立案, 要求在阜阳海关工作10年。每年满一年,补一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8)阜民一终字第207号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判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阜阳海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张绍华经济补偿金3510元(390/月*9个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 本人按照《民事诉讼法》,提起再审,2007年事。是按新《民事诉讼法》还是旧民事诉讼法提起再审。?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决。提起再审,区法院、中院 没有一个法院予以受理。叫去安徽省高院提起再审。对不对? 本案提起再审。到底归那个法院受理。???? 请律师作答。 (急。。。。,谢谢)

诉讼 2013-08-17 0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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