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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迟延交纳部分房租,合同上面约定如果承租人欠款3000元以上可以由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晚了3个月了,现在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吗?是不是解除合同需要法院判决?如果一审期间承租人把欠款交了,出租人还能不能解除合同?

其他 2008-08-01 23:4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符合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话,可以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对方起诉即可。
  •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 如果一审期间承租人把欠款交了,出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 符合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话,可以解除合同。 对方有异议,对方起诉即可。
  • 根据合同约定,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你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决
  •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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