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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怎么办?

其他 2010-03-03 09: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 25.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原24条) 26.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原25条) 27.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见原26条) 28.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27条) 29.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原28条) 30.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 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将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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