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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方按协议中有关探望权的具体约定行使探望权受阻时,如何寻求救济?

离婚 2010-03-03 10: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对于此类案件,有探望权一方应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探望权的具体约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对双方协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与探望权行使方式不应审查,因为《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时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 法院审理涉及探望权案件中,要尽量使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的方式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故法院审查时,只应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不应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如在确认法律效力的诉讼中被告提出终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法院还要审查探望权人是否符合痰中终止的法定理由。探望权终止的前提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离婚后不之间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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