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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跟子女探望权是同一个概念吗,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离婚 2010-03-03 1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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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第一次规定了探望权。 探望权:探望权即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探视权(Visitation Rights)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两者说法不同,实质内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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