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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普通农名,女,年龄48周岁,跟随一名无资质的农村建筑包工头工作 ,属于雇佣工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日工资三十元。 事发时正在工地工作(工地位于公路旁边,为农名建筑房屋二层楼房),工作 中房顶有两袋水泥坠落,她本能向工作人员喊话,这时有两辆车路过并行措车, 将其衣物挂住并甩向车轮下压过导致九级伤残。当时出于救人原因将受害这送往 医院,没有及时报警所以导致没有警方记录事故现场。肇事司机与包工头均不愿 承担责任,导致被害人无法索赔,无奈之下将包公头告上法院,将其起诉后于十 一月九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法院承认雇佣关系成立,但是被告对我方作出的鉴定 九级伤残有疑义要求重新鉴定,于是休庭。日后被告重新找人为我方做鉴定,在 济南大顺鉴定所做鉴定后伤残级别不变但是将原有的赔偿工日六个月改为了三个 月。并于一月二十一日再次开庭,在辩论过程中依然对鉴定有疑义但被法院驳回 ,可是驳回对方疑义后便再次休庭。休庭后被告找法院人员要求庭外调解,一再 降低赔偿费用直至三万元,但立案时赔偿金额为六万一千元(不含诉讼费)。备注:医药费两万元,鉴定费一千元,护理费两个月,交通费,生活费等。

其他 2010-03-04 2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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