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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处老宅子(8间平方),兄妹4人均已成家,2008年我弟弟要翻新家的房子,条件是家里的房子必须都由他自己继承,家里就数他最小我们也没有有一天会去给他争,父亲做主就同意了,但口头约定父母养老有他一人承担,当初签协议时养老这方面没有写到协议了,我母亲当时不同意也没有在协议里签字,父亲在我弟弟盖房是出事去世,现在我弟弟房子到手,不履行当初的约定,对老人没有尽到赡养的责任,还以各种理由不让回家,母亲一怒把我弟弟以及连带我们一起告到法院,法院判决我们姐弟4人每人每月给我母亲400元的赡养费,我弟弟反而要求我母亲回去给他一起生活,必须要我母亲把每人给的生活费用交给他,我母亲不同意,要与我弟弟断绝母子关系,但是当初家里的老宅子是我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虽说赠与给他了,他并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尽到赡养的责任,我母亲能否再给要回来,现在老太太欲诉无门,麻烦请问一下律师,像这种情况我母亲能要回当初属于她的部分吗?谢谢!

其他 2014-03-01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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