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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人民法院开管辖权异议听证开庭,原告强调业务连序性,而原告所提供的原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已执行完毕.作为起诉.而发生的纠纷是另一份定单合同总标的58901.35元却没有提供法院,我被告提供了定单合同,并切提供银行预付款30%,17097.48元单据.理由合同在上海签,货送到上海我们收.请问管辖权能裁判移交吗?

银行 2010-03-04 2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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