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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11月1日向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当时单位领导同意我辞职,但在中旬领导不让我辞职,让我继续.但我当时也没给出明确答复.我只是说考虑考虑.在12月17日我再次向领导提出,还是不同意,同时要单位找到接替我的工作的人,才可以让我辞职,(矛盾激化)但我认为我在11月1日已提出辞职,按照单位要求一个月以后可以离职,履行了我的职责,故以后没再去单位上班,但我去单位移交了我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有关的物件.在这个月发放工资时不发放我的将近半个月的工资和一开始来的时候的押金.问题是我离职时没有单位的签字和有效证明,请问我怎么处理?谢谢!!

仲裁 2009-02-14 09: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得违法克扣工资,否则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
  • 公司竟然还收你的押金,举报他,我不知道你是什么时候离开公司的,应当说,你在11月1日提交辞职报告,那在12月1日就可以离开公司,一般来说,你没有上述签字和有效证明,也不是说你不能离开公司,因为多数公司不让你走,都不会给你签字的,所以,你仍然可以要求公司退还你的押金以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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