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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一房产公司租凭了一店铺,合同签期限是三年,租赁期内出租方必保证水电设施的正常供应等。 可是在店铺装修快完工时听人说该房屋属政府拆迁房,可我已投入装修及购进设备设施费用达20万元,后多次与公司主管经理交涉他们承诺保证我们的租赁期,因此我没办法只有开业经营,(做快餐店)可是在我经营4个月后经常间断性的停电停水,到6个的时候水就从没来过,我克服了种种困难,店铺一直在撑,同时也一直在赔钱,可是后来根本找不到公司主管,更别说是公司法人了,尽管从第5个月没向我收过房租,可是我一次性的装修及购设备和后面经营的亏本该怎么与公司计算?请给出去主意

其他 2010-03-04 10: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同中约定出租方保证水电设施正常使用,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并未做到这一点,使得你遭受种种经济损失,实际上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应承担你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找不到人并不妨碍你行使权利,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公司如果有财产可先予保全,等待判决生效后再执行.建议你与律师取得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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