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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5日,上班期间,由于突然爆炸,导致残废,一只眼看不见,左臂只剩半个,右手少两根指头,精神上受到重创,妻子女儿生活没有保证,女儿还在读大学,受害人所在单位至今没有解决赔偿问题,即没有按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也没有民事损害赔偿,并且,工伤保险由自己缴纳,向上反映,却都压着

其他 2008-08-01 2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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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职工二十年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具有追溯力。但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13日),200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原则上不受时效的限制。 详细咨询请登录山西太原王俊律师法律服务网:www.laww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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