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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自2003年10月向我借款现金人民币4万元,当时说好是每月归还1千元,直至还清为止。可直到2005年8月分文未还。我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所借款,后经法院调解, 借款人承诺每月归还我500元,直到全部还清为止。按此计算可于2012年5月全部还清。我当时考虑只要能够按月归还我所借出的本金部分即可,所以并没向法院提出要求借款人补偿我期间的利息损失(所以当时法院调解书上也没有利息这部分内容)。可是没呈想到借款人至今还是分文不还,期间打电话向借款人催要,可他总是敷衍我或干脆不接我的电话,前期间又把手机号码给换掉了。让我深感借款人现没有一点想要履行还款的诚意。现在我已知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所借出的本金部分,同时能向法院提出向借款人追加执行从借款之日起至今,我所应得的利息损失部分。那么我所提出的这利息补偿的金额,是跟据什么有关的法律条款,并按照什么规律方法来计算出此部分的金额呢?按有关规定,我向法院所提出追加并执行补偿我期间的利息损失部分,最高能够要求得到多少利息损失部分的金额呢?

刑事辩护 2011-11-18 2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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