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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2005年将一套拆迁安置房约90多平方米(含自行车库10多平方米)以当时的价格1200元/平方米共约11万元卖给人家,对方当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我岳父有义务协助人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违约需按房款的双倍赔偿,人家并且进行了公证。由于我岳父不懂法律,就签字了。现在房价涨得厉害,我又没房子住,我岳父想把这个房子收回来,赔给人家11万元。请问是否可行?是否要赔11万?

其他 2010-03-05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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