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2000年在湖北京山县三阳镇岔河乡,经供电部门审批同意后,架设一条10千伏线路用于粮食加工。2005年8月本地桂花村村民万某在10千伏线路水平距离1.69米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私房。当房屋建至二层时包工头左某始觉距高压线太近--危险。遂向万某提出停电后施工,万某未予理踩。恰在此时本人房屋在同一直线上亦建至二层,本人曾是电工,知道危险。于2005年9月11日12日多次向三阳供电所出停电要求,供电所以“停电先交线路损失费”为由,未予办理。9月18日清早万某房屋包工头左某手拖1根9米长圆钢条至二楼顶端(实际是三楼前阳台)横置在高压线C相上(触电点至高压线水平距离1.69米处),致左某当场触电身亡。 左某家属将京山县供电公司 , 线路产权人(本人),房主万某诉至法院,共同索赔。 本人至此询问:此案责任应如何划分?

其他 2008-08-02 14: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左某存在重大过错,如你架设的电线gao度低于国家标准也有过错,房主和供电公司亦有错,本案系共同侵权案件,法院要具体的裁量,你要注意保留对你有利的证据。
  • 事故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致,你只要施工行为合法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荆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