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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一教师觉得教育部门工资太低了,想离开教育部门去从事其它收入比较高的职业,因此主动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学校给予其已在教育部门工作十六年半的养老保险金补偿。经研究,学校也同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完善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没有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因全县教育部门都没有搞养老保险)。请问,这种情况该不该给予补偿?如果该补偿应怎么补偿?

其他 2010-03-05 1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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