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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 2010-03-05 16: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诉讼保全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会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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