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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三产领导与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给予劳务公司10%的报酬,先将款项打入劳务公司账户,然后劳务公司分批提取现金返还,金额500万以上,用于各种不正当消费,以及私用,并将款项存入外人卡上,请问双方均有罪吗?罪大吗?怎么判?

刑事辩护 2014-03-07 0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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