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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住宅楼前面将要建17层高楼,建成后将使我家从10月份——次年4月份;中午12:00——下午3:30见不到阳光,我有权要求其停工或者要求其赔偿吗?具体赔偿多少?

调解 2010-03-05 22: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一般确定是否构成侵犯采光权还需要司法鉴定。 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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