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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您们好! 08年3月底,为建房我向前妻借款48000元,当时口头谈好的条件为:我向她借款,用村里给村民建的安置房40平方米为对价(每平方米1200元),若安置房没有了,我又还不了钱,她就要来收我所建房屋的租金,若租金未收足48000元,遇上城中村改造,就要将拆迁赔付的楼房按安置价给她一套。 当时,她打印好的合同书,我由于没有经验,草草一看,就签了字,2010年3月6日,想到合同快到期了(合同的到期日为2010年3月30日),而村里的安置房还没下来,我拿出合同准备还款,却发现合同书上写的和当初说的不一样,“村里给村民建的安置房40平方米为对价”,写成“村里为每一村民发放的40平方米楼房归她所有”,我家3口人,这句话含糊不清。 而“若租金未收足48000元,遇上城中村改造,就要将拆迁赔付的楼房按安置价给她一套”,写成“本合同在履行期间或履行完毕以后,如果她还没有房屋,该贷款所建房屋若愚拆迁,贷款方有权利以安置价购得拆迁所安置的房屋一套,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阻挠。” 老师们好!这算不算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啊?我还款后这个合同还能撤销吗?谢谢!

其他 2010-03-07 2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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