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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其中所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理解意思,可是“实际工作年限”所指的范围是什么? 请问:这个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呀?

其他 2010-03-07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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