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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子离婚前和前夫在内地收养了女儿还办理了相关手续,离婚后香港撤销了手养关系,也就是收养女儿不能赴港。现在收养女儿的生父母要求香港女子回来撤销收养关系,如果不回就起诉她。请问起诉具有法律效力,香港女子可以不理会他们吗?

离婚 2014-03-11 16: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朋友。据你所述,你和前夫的收养是合法收养,因为你们办了收养协议和收养登记的。 目前香港方面的撤销收养关系(具体在香港是什么法律效力请恕在下不太明白)导致的养女无法赴港问题,不影响你的养女在内地是你的“养女”这样一种法律地位。 既然香港那边撤销了收养关系,建议你方也回来内地办理一下解除收养关系这样一种手续,这样于己于他都是互惠互利的,也是有始有终的。 至于起诉,他们当然可以在内地起诉要求解除与你和前夫的收养关系,只要经过合法途径将传票送达至你方的,你来不来应诉都不影响最后判决的生效以及生效后的法律意义。所以,站在你的角度讲:您可以不来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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