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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村组于2004年被统一征用,2005年签订了农转非安置协议、拿到了安置费用。但到目前为止、征地的其他事宜均未实施,村组建制仍在、居民身份证明仍是农业劳动者,房屋也未拆迁。2007年按当时政策婚迁了老婆的户口到本组,其户口性质仍为农业劳动者。今年我咨询了国土局及街办,得到答复是我老婆在以后房屋拆迁中不属安置对象。什么也没有。请问各位律师,我老婆是否属于安置对象?最好说明法律依据。另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是2005年1月19日,到目前为止其批准的有关文件是否失效?谢谢!!!!

征地补偿 2008-08-04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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