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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都是湖南邵阳户口,1999年登记结婚,有两个女儿,大的10岁,小的3岁,因为矛盾,现已分居3年,2006年在广西桂林买有一套商品房,但至今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房子由他父母带我大女儿住着,我带小女儿在广西钦州,他在河北石家庄,已经和其他女人生有一个男孩,是事实,但是我没有证据。请问如果起诉离婚,该在哪个地方起诉,另外该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如果我拿不出证据,法院会如何判。谢谢解答!

离婚 2010-03-08 15:3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若河北石家庄是他的经常居住地,就在那里的法院起诉。要有证据,才能维护你的权益。建议委托律师。
  • 可以在双方登记结婚的户籍所在地起诉,也可在被告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所提供的证据有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你所说的分居、有女人、小孩)和财产证据(房产、车子、存款、债权债务等)。
  • 你好,应该在石家庄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他现在的居住地的地方法院进行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只要能证明他和其他女人同居,或者你们感情完全破裂,法院都会判决离婚。
  • 最好是向你们俩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双方是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分居的证明,生育子女状况证明。共有财产证明(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 到对方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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