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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签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友好协议,居间协议中约定房价114.66万,友好协议中约定做低总价至97万(这是因为114.66万是卖方到手价,所以买方不得不做低总价至97万,这样才可以按普通住房交营业税等)。今天准备签合同时,卖方提出,现在极有可能经相关公司评估后,我们想买的房子无法按普通住房交易。如果不能按普通住房交易的话,我们将额外多付几万的钱,这超出了我们可以承受的范围,所以我们想不买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已经交的定金,卖方是否应该退给我们?盼复!

其他 2010-03-08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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