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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所在公司的老总之前是部门经理,关系不错,所以就来到他现在的公司,做了大半年,去的时候没有办手续,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到2014年2月份,因为家里有急事,所以就和老总说了,不做了,但是一直没有时间过去交接,过了2个星期去交接了。不过时间很赶。就上午几个小时,因为所做的工作内容比较简单。交接完之后,也没有办手续,就走了。这个公司是压40天工资,一个半月。等于我在那里还剩11月份的一整个月工资没有发我。然后到3月10日,工资没有发,因为我没有收到银行的短信,我就打电话问之前公司的同事,他们说发了。但是没有给我发。然后我联系了公司负责人,说我没有办辞职手续,所以没有工资。请问这个公司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20-05-21 0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如果劳动者想要辞职的,通常情况下,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其他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然后是找有关领导记性离职面谈(确定离职时间),同时完成离职交接单以及工作交接单,用人单位应当完成,工资清算(随工资发放),从而劳动合同终止,并最终确定社保停缴时间
  •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后,就相应地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我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须为你支付工资,如果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
    即使是自动离职,但毕竟你是为公司工作过,同样需支付你工资。公司可因你的自动离职作适度的工资扣减,但这必须建立在合乎程序的规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经大部分职工认可,进行公示,员工入职有进行培训并签名确认等,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否则公司就不能随便扣减员工工资,因为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权。而至于扣减工资,一般不能超过20%,或扣减后所剩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失为由提出辞职,比如没签劳动合同,没购社保,拖欠或克扣工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制度或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等。这种辞职可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作出离职,即使公司不批准并不进行工作交接,于三十天后,员工照样可以正常辞职。
  • 工资是劳动所得,除法律规定外不能任意扣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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