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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86年分配在市直事业单位工作,93年单位停办才知:因单位的疏忽没去上“编”。《档案却保留在组织科,每年按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工改并考核》期间,本单位却在大量进人,进编。多方找领导无效,更未曾想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6年又被单位推向了另一个快下马的单位加入了“下岗”大军。2002年又以零时合同工身份与待遇安排在下属事业单位工作,而今单位又面临着转型,组织又要我们以零时合同工签订合同。我们是否可向单位要求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待遇与工资?是否可要单位承担疏忽“未上编'带来的个人经济损失?需要哪些法律程序呢?

刑事辩护 2010-03-08 2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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