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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打工者,2009年在桂林一家酒店做销售,酒店为了提高效益,和我签订了全年的销售任务目标,规定完成全年任务290万元就可得奖金4万元,但完成89%就只能拿最低奖金1万元,但没有就完成89%-99%时拿多少奖金达成文字协议,我当时的理解就是:如果完成89%-99%之间时,应该是按完成程度,以4万元为基数乘实际完成的百分比来计提奖金。年终实际完成比例为98%,而且2009年还有甲流影响,这是否属于销售合同中所说的不可抗力因素?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调解 2012-01-08 1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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