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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定,农村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地票,经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后公示公告的金额,使用权人农户、所有权人村委会按照85:15的比例分配。农村现在有很多农户因为乡村公路建成,自发移到路边修建新房,而将老房子复垦,但是地方政府将地票交易的使用权人变成了村委会,给农民仅仅补偿了一点残值,还不足地票交易使用权人金额的十分之一,并且复垦前后并没有将相关复垦政策公开透明的向农户说明,复垦前后的房屋都是由合法手续和产权的,请问地方政府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物权法等国家相关法律?

其他 2014-03-13 2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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