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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开发“北京金山”房地产项目,委托乙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进行商品房独家销售代理。双方订立《房地产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第一、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对“北京金山”项目进行独家销售代理;第二、甲公司在委托期间不再自行销售或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代理销售;第三、委托期内,凡合同变更或终止等事项均需甲乙双方负责人签署认可。   合同签定后,乙公司按月完成了约定的销售任务。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售楼部人事变动”“销售状况混乱”,书面通知乙公司:决定停止对乙公司销售代理。   乙公司随即回函如下: 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我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进度指标。贵公司于现阶段停止销售合作之意见,缺乏合同依据 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经双方领导友好协商,我公司原则上同意在原合同不变的情况下由贵公司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我公司负责项目策划推广工作。 鉴于双方合作方式的更改,我公司认为:在启动新合作方式之前,应首先全部结清我公司已经完成的销售佣金;其次,签定相关补充协议,以确定双方合作方式。 现因贵公司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管理,请贵公司尽快确定销售人员的归属问题,以利于销售现场的管理。    甲公司对乙公司回函要求未予以采纳并很快接管售楼部,重新整合售楼人员,开始自行销售楼盘。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公司违约并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作为被告方在法律适用方面要怎么弄?被告方是否可以采用反诉或抗辩权?如果可以,那抗辩的重点是什么?案例中的被告方是委托乙公司,那是不是意味着乙公司做的只是义务?

其他 2014-03-16 1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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