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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先生 被告:黄先生,吴女士,二人是夫妻关系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人归还工程保证金35000.00元及利息 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7月左右,被告黄先生告诉原告吴先生,其在新疆可以承包施工一项工程项目,要求原告与其一起负责项目与施工,但要原告缴纳工程保证金十万元。2008年7月9日,原告应被告黄先生要求,原告安排其侄女李小姐将35000元工程保证金从新疆汇到吴女士的账号上。后因被告黄先生未能承包到项目工程,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均被二被告无理拒绝,至今分文未付。 综上所述,原告吴先生因工程项目施工应被告黄先生要求缴纳工程保证金,因被告原因未能承包工程施工,被告应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但经原告一再催要,二被告均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特具状诉来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2010.03.01

其他 2012-02-24 09: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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