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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从2001年起一直在上海普陀区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有签定合同。当时进入公司,公司未要求我提供《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我也不懂这方面法律。2004年初公司通知我办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我第二天就办了出来,同月开始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现我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我提出补缴2001年到2004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公司答复2001年--2004年我没有《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不能办理招用录用手续,不同意为我补缴。 2010年1月经普陀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以2001-2004年无《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不能补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就不能缴纳社保为理由,调解不成功。 请问,目前这种局面,我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要求公司补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是否有时效规定?企业这种用工方式有没有问题,需要承担责任吗?

其他 2014-12-28 23: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法可以看出,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保险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及补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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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办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你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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