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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家是08年房屋拆迁的,房屋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农村自建房,拆迁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是我太太,我父母户籍在江苏农村,我是家中的独生子女,自我和太太05年结婚起就随我们住在被拆迁的房屋中,直到08年房子拆迁后才和我们一起搬到外面过度。 杭州市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条例中第二十一条中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下的第四条(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请问律师根据我父母的实际情况和凭你的专业知识对拆迁条例中这条政策的解读我父母是否符合计入安置人口,如果符合但拆迁安置方提出无政策法规的附加条件的话我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诉讼成本大约要多少,诉讼成功机率又会有多大,求解,谢谢。我是杭州的

征地补偿 2014-03-19 2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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