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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前帮助筹集资金用于生产自救,当事人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企业破产前经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债务700万元,企业破产后凭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不予认可,依法诉求破产企业管辖法院确认债权,法院在没有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又收取巨额诉讼费,确在确认债权过程中依据《破产法》五十一条第二款驳回。
当事人现在因连带清偿债权申报被驳回,债权人申请执行当事人500万。〔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申报受偿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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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14-03-20 2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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