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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几天前到一楼盘交了5万元定金准备买一套商业性质的住宅房,此房有双证,但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我以为这40年的起始时间是我与开放商签合同之日算起,所以当时也没多问,但交钱回来后我去网上查相关的问题,得知好像不是这么回事,于是我马上打电话问了当时接待我们的售楼小姐,她也说这40年应该从开发商从政府手里租土地的时间算起走,并说这块地是2006年开发商就从政府手里租入的,也就是说他们明年(2015年)交房给我,我实际拥有这个房屋的使用年限只有31年了,意思说开发商空置土地这九年的成本就间接的转嫁余我们了,假设我以后要转卖此房产是否还要多交9年的土地出让金?我觉得这不合理,所以想咨询一下律师开发商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谢谢!

其他 2014-04-01 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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