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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2年7月21日下班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西湖区紫霞街杨家埭桥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对方驾驶福克斯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我父亲严重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 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对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时注意前方车辆动态,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我父亲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靠道路两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人行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规》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我父亲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于对方的行为,故确定我父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上的就是事故责任认定说上所说的本分。 下面是我父亲的伤势: 入院诊断:中医诊断:头部内伤(肝风内动型) 西医诊断:一·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1·急性硬膜外血肿2·急性硬膜下血肿3·脑挫裂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颅底骨折6·多发颅骨骨折7·面骨骨折8·头皮挫伤9·头皮血肿;二·左侧股骨骨折:三·左眼外伤;四·应急性溃疡;五·多处皮肤挫裂伤;六·肺部感染。 治疗经过:入院后予以完善各项入院检查及手术前准备,于2012年7月22日在全身麻醉下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密切观察神志,瞳孔及给予抗感染,止血,催醒,营养神经,脱水,补液等对症支持,患者病情有好转后于2012年8月9日全麻下行“左股骨粗隆下骨折切开复位LISS钢板内固定术”,术后患者病情恢复良好,于2012年9月14日在全麻下行颅骨修补术,术后伤口拆线出院。 事情已经过了一年半了,我们也着急想把事情解决掉。 前几天我和我父亲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我父亲的左侧股骨恢复的不是很理想,钢板现在不能取。 所以到现在伤残鉴定还没做。 我想现在把事情处理掉。麻烦律师们帮忙参考下这官司这么打。谢谢了!

其他 2014-03-21 1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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