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8年,某集体企业解体分配246000元中,有位1953年参加工作1984年退休的90高岭老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作工龄被分为四段。[1]:1951年——1962年4月为国企阶段。免于分配〈注问:该段属解体,合并,还是破产;定国企,资产呢?法律依据呢〉。[2]:1962——1971为第一阶段。划分32500元/283年=114.84元/总人年均。[3]:1972——1985为第二阶段。划分110600元/719年=153.82元/总人年均。[4]:1986——1995为第三阶段。划分102900元/254年=405.11元/总人年均。——这[4]属停工停产历史至今;配额之高,直接排挤艰难创业者和生存在世的退休后无工资收入的患病高龄老工人。上述共和国集体企业解体分配第一案例,属地方政府某公主持,于情于理于法如何说,求诸君评判得出公理。 [注:‘总人年均’为该年在厂工人。]

争议解决 2008-08-06 16: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遵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