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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归委托方和拍卖行哪一方?还是拍卖行和委托方协商分取?

争议解决 2017-07-08 19:0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应该归委托方,委托方向拍卖方支付佣金。
  • 拍卖方与委托方协商解决。
  • 收取拍卖保证金的通常做法是:在时间上,保证金应当预先收取;在数额上,保证金应当按拍卖标的底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是拍卖底价的10%一30%;在收取方式上,一般由委托人或拍卖人一次性足额收取,而不是分别收取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
    由拍卖人收取保证金是最常见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拍卖领域中的绝大部分拍卖。而由委托人收取保证金是比较特殊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拍卖领域中的司法强制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等类型的拍卖。就后者而言,由于司法强制拍卖的委托人是法院,故通常由执行法院负责收取拍卖保证金;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时也要负责收取拍卖保证金。
  • 拍卖保证金是由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由于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拍卖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
  • 拍卖保证金的分配是指竞买人违约后保证金的处理,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保证金如何按其构成合理分配。我们认为,竞买保证金用于拍卖第一阶段的债权清偿,是竞买人无故不出席拍卖会构成违约责任的直接结果;而成交保证金用于拍卖第二阶段的债权清偿,是买受人不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构成违约责任的直接结果。
    其二是保证金如何在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我们认为,无论是何方负责收取保证金,亦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证金,都不应当由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单方面独家受偿,而应当在二者之间按比例分配,即均摊。
  • 事先应该有协议。
  • 归委托方
  • 归委托方,因为委托方要向拍卖方支付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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