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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日资企业上班,企业管理人员的加班费迄今为止以工资70%来计数,不知是否合法,

其他 2014-03-24 01:3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违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与指导》 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 违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与指导》 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如属标准工时制,工作日加班按照150%支付、休息日按照200%支付,法定假日按照300%支付
  • 以70%计算加班工资无依据。
  • 社保咨询。。、。
  • 按照上海市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不合法的,应该是基本工资的70%。
  • 如属标准工时制,工作日加班按照150%支付、休息日按照200%支付,法定假日按照300%支付,详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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