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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由于 在我村修建水库将我座落于,x一组 砖房地,经济林果地11亩 果树380颗品种为,核桃树,年限已经有18 年现在已盛果期。由于修建水库改二级公路将我家的地占用5亩 ,果树202颗。占用后县上,按照每颗果树挂果产量的不同,分别,补偿每颗50至3000元的标准。我认为县上的补偿标准,偏低,请问我们国家对此类情形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谢谢

征地补偿 2014-03-24 12:0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补偿过低,你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申请维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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