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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员工2014年2月是按着我们公司的要求上班的,在3月4日请假了3天,在这3天内他有在公司给他住宿里面把自己东西全拿走了,(所以公司在发工资时未把2月份工资付给他,本想等人过来后处理这个事情,注明:发工资是每月的20日发,他出现的时间为3.25日)过了二十多天出现了,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不同意加工资,他现在还要求公司把二月份工资付给他,但是公司这边认为这个是属于旷工所以二月份工资需要扣除一些,请问这样合理吗?(他在公司给他报考的电工证是公司出钱的,他本人在公司还没做到半年,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1年)

其他 2014-03-26 14: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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