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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以包工包料的方似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开发商并没按合同把工程款发方下来。我把房子建好只好在法院起诉。法院判我工程款78万。交执行局执行。因开发商把在建房子销售出去,在房管局备案,加上还借高利息也用房子做低押,所以无法还清责务。执行局要将工程款少于78万分给债主,请问这合法吗?工程款能少给吗?

案件执行 2011-11-19 1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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