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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为标准工时,但由于公司的特殊性公司向劳动局申请了综合工时,我们就按照综合工时的标准来上班,并未和我们变更劳动合同,该事情已过去一年,按规定应该是已经超过了起诉时限;在实行综合工时制时公司规定每个季度不满500小时要补够500小时,但是就存在一个问题,比如清明节当天上班,算11个小时,但是在季度算工时的时候公司会扣除这11个小时,理由是这11个小时已经算过公司,但对于员工来说我们就又需要补一个班,即再上11小时班,请问劳动法或者其他解释有规定这些么,这么做合理么?

其他 2014-05-06 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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