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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个公司工作13年,期间用两个公司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分别:为2001年10月~2005年3月31日;用另一间公司签劳动合同:2005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未签无固定期合同,现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应如何赔偿?

仲裁 2014-03-27 0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获得补偿。
  • 您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是很有可能要求单位赔偿你一笔比较丰厚的金额。由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你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单位是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跟赔偿金(具体数额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而定,建议你电话咨询我),同时,你这种情况要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若有不明,欢迎致电!
  • 根据工作年限获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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