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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我与前夫李某于1981年结婚,1982年6月生育大女儿,1986年生育二女儿;由于双方 性格不合,于1996年经法院协议离婚,大女儿归前夫抚养,小女儿由我抚养。但男方一直未 履行抚养义务,两女儿一直跟我生活。1996年我的月工资大概300元左右,两女儿的生活学习 一应开支全由我出,男方一概不理。由于负担过重,我年年都靠亲朋戚友借债渡日,直至两 女儿长大工作多年后才将债务还清。1999年,前夫与吴某生育一男孩,2003年与吴某结婚, 他们的儿子在5岁多读幼儿园中班下学期时突然失聪。2013年5月19日晚19点多,前夫李某驾 两轮摩托车与相向行驶的钟某(女)撞车,造成前夫当场死亡。事后钟某先期赔付2.5万元, 后来经交警调解事故责任方钟某再赔付9万元,两次一共11.5万元。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 付11.03万元,职工死亡补助金3.3485万元,住房公积金5.3684万元。一共31.2469万元,女 儿后母吴某只在责任方先期赔付的2.5万元中各给了两女儿2千元,后来收到的28.7469万元 再没有给两女儿,大女儿已经离婚,带两孩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小女儿出嫁山东也没 有工作收入,只靠她老公的一份工资养家。大女儿有一半的时间是在我家住,我也是一个人 无依无靠的,但是我本人决没有要分配这赔付款的心,只是两女儿作为她们父亲的亲生女儿 ,有没有分配这款项的权利?到底能够分配多少?女儿不懂,我也不懂。两女儿委托我代为 过问一下,能不能叫其后母吴某给一点,经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没有结果,反而遭到其恐吓后 决定起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法院2014年三月十三日做出了

其他 2014-03-30 1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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