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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在用人单位签过合同。距离现在已是3个月之多。上班时间也已4个多月。公司也给我交了2个月的养老保险。公司拟定的合同书上试用期为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1月30止;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在这之前,本人通过该公司的面试及其他训练都得以认可。后来在培训此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时,因本人有急事,自动放弃培训及选拔。过后多日,该公司又多次邀请我来此上班,后在交谈中我告知对方,因我没做过这行,又没培训过,怕令失望。对方称可在工作中学习,讨教。当时没说考核这块。而就在上礼拜突然通知我到这个月底后不要继续在此上班,说连续3个月个月业绩最差者淘汰。而合同上也没这款条约,只是有一款说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销售的用人单位有权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习。因太意外及时,在这之后,我将面临失业状况。问该公司是否合理?我是否有维权?但用人单位在合同书后面未签字盖章。不知是否有效?

离婚 2014-03-30 1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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