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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一名进城农民工,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按季度支付王某工资,每月1500元,包吃住。工作8个月后,适逢春节,王某要求预支第三季度的工资作为回家路费,A建筑公司予以拒绝。王某遂要求支付最后两个月的工资,A建筑公司仍予以拒绝,称不足一季度不能发放劳动报酬,且该公司近几个月一直没有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无力支付工资。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其他 2014-04-01 1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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