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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简称a案)在1月11日在法院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现在在等待判决书,后来由于还有一些请求另案起诉简称(b案)在3月16日开庭。公司在2月20日提交了b案的证据材料。直到3月11日法院才通知我去取材料,并告诉我a案和b案合并审理,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程序审理,我想请问一下几点: 1.法院将已经审完的a案与b案合并,并从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程序再审一次是否合法?我可以拒绝两案合并审理嘛?为什么? 2.b案的证据是否可以使用于a案件上吗? 3.法院离开庭还有5天才把证据材料给我是否合法?

诉讼 2010-03-15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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