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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别人借款不还,我诉前保全了借款人100万的房产,起诉了100万。诉讼中因借款人失踪缺席开庭,开过庭后承办法官找到我说其中有20万无法查清是借款还是利息,不行你先主张查清的,查不清的部分等找到被告你再另行主张权利,给我做了一个笔录,并出具了判决书判决偿还80万对于利息另行主张权利,过了一个月找到了被告,我又起诉了剩余的20万,并经过调解出具了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我申请两个案子共同执行我查封的财产,执行法官说后来那个20万的调解书你没有保全,因为别人在你查封之后又重复查封了,查封的财产经过评估价值是90万,我们只能给你执行80万。我和他理论后,他查过案卷说,你诉前保全了100万不错,但是你判决了80万,一次保全只能用于一个判决书,你后来的20万还得另外保全,但是你没有保全,向你这种情况,我们得商量,但是过去一个月了就是不给答复。请问诸位律师,执行局这种说法有什么法律依据。

其他 2014-04-01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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