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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方式包括哪几种,土地流转程序是怎么样的?

其他 2016-05-20 07: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流转程序:   1、代耕代种。这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这种形式因为简单明了、手续简便,成为当前我省土地流转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据统计我省以此种方式流转的土地约120万亩,占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的42%。对于这种方式除约定税费由代耕代种方负担,应向所在集体组织备案外,集体组织一般都不加干涉。   2、转包、转让。据统计,目前滁州市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9.2万亩,六安市22.2万亩,巢湖市4.6万亩,分别占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的31.3%、54.8%、19.2%。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滁州市3.8万亩,六安市5.8万亩,巢湖市2.5万亩,分别占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为12.9%、14.3%、10.4%。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的主体一方是农户或农民集体组织,农户和集体的权利能得到尊重和保障。调查中不少地方介绍,转包、转让签约率不高,若引起纠纷比较难处理。转包与转让的最大区别在于转包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则应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3、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农户或集体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组组织先从农户或集体组织那里租赁土地,然后进行转租并从中谋利的行为。出租和反租倒包本来是两种不同的形式,但不少地方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据我们调查,以出租和反租倒包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滁州市2万亩,六安市7.6万亩,巢湖市5万亩,分别占全市流转土地总面积的6.8%、18.8%、20.1%。以此种方式流转的土地,大多数是在乡镇政府的推动或者直接干预下进行的,有的还以各种名义参与租赁费的分配或者获得“倒包”中的差价。   4、互换。单个或者一部分承包户主动或在集体组织指导下与本集体中的其他承包户自愿调整地块,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互换有利于土地的连片集中和规模经营,互换本身是一种流转形式,又对其他形式的流转能起到推动作用,所以受到干部群众的重视。最近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把互换作为土地流转的一方式加以肯定。互换土地面积有据可查的,全省约20万亩。   5、凤阳赵庄模式。凤阳县刘府镇赵庄村创造了一种土地流转的特殊模式,以民营企业凤阳金昌保温瓶总厂为依托,成立农林开发公司,于2002年3月在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公司直接与农户签订合同,将全村11400亩土地全部租赁下来,由公司组织统一经营。合同期限为12年,每亩土地租金第一年为120元,从第四年起每亩200元,租金每年结算一次,直至合同期届满。租赁期间,本村劳动力可以在企业上班,也可以从事林区管理,成为林业产业工人,还可以在不影响杨树生长和服从公司统一规划管理的情况下,在原属自己的承包地里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养殖,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全村的劳动力基本可以实现不离乡就业。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  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需要说明两点:  (1)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法律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注意事项: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 农民的土地不能强制流转。一【土地流转由承包方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二【土地流转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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